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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生資源回收備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發布時間: 2023-02-25 13:47 更新時間: 2024-11-0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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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生資源回收備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嚴格執行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備案登記各項規定

(一)備案材料

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對后退還);

3.市商務部門出具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含生產性廢舊金屬)》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對后退還);

4.《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行業從業人員登記表》(包含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以及相關從業人員信息),附居民身份證或本市居住證復印件;

5.場地經營平面圖(包含監控設備、防護設施及消防設施等位置分布圖);

6.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制定的有明確具體責任人員的各項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

7.其它相關材料。

(二)備案登記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材料和實地核查等核對工作,并報分、縣局治安支(大)隊復核;分、縣局治安支(大)隊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派出所上報的書面材料完成復核。對下列情形的,應告知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備案申請人先向商務部門依法辦理備案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再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登記:

1.未取得商務部門核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含生產性廢舊金屬)》;

2.經營場所的實際地址與商務部門備案材料內容不一致。

對符合條件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各分、縣局治安支(大)隊應當按照“一點一證”的要求,向其頒發《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備案登記證明》(復印件附卷存檔)。屬地派出所將企業相關信息內容采集錄入上海市公安局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下簡稱“警綜平臺”)。

(三)變更

取得《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備案登記證明》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人、經營地址的,應當在商務部門出具變更批準證明起的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變更《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備案登記證明》中的相關備案信息。

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變更經營地址的,所在地公安機關應重新進行實地核查,并在1個月內更新警綜平臺相關信息。

(四)抄告

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存在1年內被公安機關處罰3次以上(含3次)、企業經營資質發生變化已不符合備案條件等情況的,由原備案分、縣局抄告同級商務、工商等部門予以處理,并及時更新警綜平臺內相關信息。

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存在被工商部門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被商務部門注銷《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登記證明(含生產性廢舊金屬)》等情況的,公安機關發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備案登記證明》自動失效。

二、加強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治安管理

各分、縣局要對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責任簽約,全面告知《辦法》有關規定。要加大對轄區內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的治安檢查力度,指導、督促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嚴格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

(一)查驗核對制度

(二)收購登記制度

(三)物品保管制度

。

(四)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五)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公安機關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相關執法部門移送的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舉報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查處或者移送其他執法部門處理:

(一)對未辦理備案或未變更備案手續擅自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的,按照《辦法》第二十九條予以處理;

(二)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未建立臺帳并保存的,按照《辦法》第三十條予以處理;

(三)對擅自從事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回收經營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運輸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不能提供《上海市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運輸證》的,按照《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予以處理;

(四)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單位違法處置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購禁止回收物品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分、縣局治安支(大)隊和派出所要在對相關經營者查處10日內進行復查,并及時將查處結果和復查情況錄入警綜平臺。此外,要按照市局治安總隊《關于對本市廢舊行業實行評審及分級管理的實施方案(試行)》有關規定,根據企業所受處罰、存在治安隱患等情況,在警綜平臺中及時調整管理等級,切實加強監管。

四、其他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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