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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代辦快速通道
發布時間: 2023-03-24 08:52 更新時間: 2024-11-0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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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代辦快速通道


第十一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

(二)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等內容;

(四)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六)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內容;

(七)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咨詢電話、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明文件或者備案憑證持有人及其授權同意的生產、經營企業為廣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申請。

第十三條 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申請應當依法向生產企業或者進口代理人等廣告主所在地廣告審查機關提出。

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審查申請應當依法向生產企業或者進口代理人所在地廣告審查機關提出。

第十四條 申請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應當依法提交《廣告審查表》、與發布內容一致的廣告樣件,以及下列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相關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記文件;

(二)產品注冊證明文件或者備案憑證、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標簽和說明書,以及生產許可文件;

(三)廣告中涉及的知識產權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經授權同意作為申請人的生產、經營企業,還應當提交合法的授權文件;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主體資格相關材料。

廣告審查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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