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口退稅備案單證登記如何辦理
01 備案單證的單證包括哪些
1.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2.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3.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小貼士: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02 如何進行備案單證
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備案單證妥善留存,并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選擇紙質化方式的,還需在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中注明備案單證的存放地點。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03 備案單證能否以數字化方式留存
可以,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備案單證。
稅務機關按規定查驗備案單證時,納稅人按要求將影像化或者數字化備案單證轉換為紙質化備案單證以供查驗的,應在紙質化單證上加蓋企業印章并簽字聲明與原數據一致。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04 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可能產生的后果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八)項
2.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需按內銷貨物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
3.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
2.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
政策依據
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4.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或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策依據
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三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
一類、二類、三類出口企業發生拒絕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情形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調整為四類;
一類、二類出口企業不配合稅務機關實施出口退(免)稅管理,以及未按規定收集、裝訂、存放出口退(免)稅憑證及備案單證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調整為三類。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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